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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架网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作者:昊润冲孔网 来源:原创 更新时间:2017/1/23 22:46:24 浏览:171167次 百度相关
内容提要:爬架网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爬架网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普及消防知识的重要途径。爬架网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加强爬架...
爬架网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爬架网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普及消防知识的重要途径。爬架网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加强爬架网片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制度,望各科室认真执行。
1、各科室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由保卫科组织的全院范围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半年不能少于1次;科室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季度不能少于1次;基层科室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月不能少于1次;
2、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3、消防安全教育的形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召开会议、组织消防安全竞赛的形式进行;
4、消防安全教育应注重教育内容的时效性、知识性、趣味性和针对性。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时期、不同岗位的不同要求,注意不同特点,抓住主要矛盾,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的进行;
5、单位、部门、科室在每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结束时,对职工的掌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继续脱岗学习,直至考试合格;
6、对于每次消防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地点、组织人、参加人员、培训内容、教育效果等内容;
7、本制度由保卫科负责监督执行。
爬架网片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防火安全检查巡查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消防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控制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损失,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单位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落实。
1、各科室、岗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各科室、岗位当班负责人员应在下班前对本部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1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2、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3、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防火检查,各科室应当至少每月进行1次防火检查;
4、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防火检查、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包括检查(巡查)时间、人员、场所、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6、防火检查、巡查要科学安排时间,要坚持原则,注重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
7、检查人员应当切实负责,要注重实效,防止走过场,切实为我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8、本制度由保卫科负责监督执行。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加强我单位内部安全疏散设置的管理,根据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制度,望各科室认真执行。
1、安全疏散设施是保证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保障人员安全撤离的重要保障。安全疏散设施主要包括安全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安全出口、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2、各科室应当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完好和有效性。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处不得堆放影响安全疏散的杂物,不得擅自变更安全疏散通道的疏散方向和位置;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宽度和设置应当满足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擅自进行封堵和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报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变更;
3、应确保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有效好用;应急照明的照度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和指示方向应当满足消防要求;
4、院保卫科应当定期对疏散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疏散设置完整好用;
5、本制度由保卫科负责监督执行。
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值班制度
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是发生火灾时的消防指挥和管理的中心,是消防管理的重要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加强单位内部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值班管理,根据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制度,望各科室认真执行。
1、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是重点管理部位,非工作人员不得无故进入;
2、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任何时间必须确保人员在位,不得擅自脱岗;
3、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值班人员应当经过省公安厅消防局培训或莱芜市公安消防分局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值班;
4、值班人员应当确保消防控制室(值班室)设处于良好的状态,确保设备安全和室内卫生整洁;
5、控制室人员发现火警信号后应当立即携带消防设施和通信器材到现场察看情况,确定是否是实警,如属实应按照程序立即报“119”,如为虚警应查明情况,排除故障,并填写好记录;
6、值班室应当严格落实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在交班时应当向接班人员讲明值班期间发现的情况及注意事项,并对设备进行运行检查,接班人员接班后应当认真核实交班人员的交接记录,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
7、严禁挪动、擅自关闭消防设施;设备出现问题应当立即向单位主管领导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8、严禁酒后上岗或值班期间喝酒,禁止在控制室内打牌和进行其他娱乐活动,禁止在值班时睡觉;
9、本制度由保卫科负责监督执行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为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使消防器材、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充分发挥消防设施、器材的作用,确保消防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1、各部门、科室应当切实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使消防器材、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充分发挥消防设施、爬架网片器材的作用,确保消防安全;
2、消防管理工作接受市公安消防分局的监督检查,保卫科长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工作。院内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由保卫科统一负责;
3、保卫科负责全院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检查、管理和维护更换工作,应建立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档案,对灭火器材设施登记造册,以便于管理;
4、保卫科定期对楼内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方案;
5、领导对保卫科提出的维护管理意见应当及时予以审批,优先提供资金支持,确保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6、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具有维修保养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公司签订维修保养合同,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7、本制度由保卫科负责监督执行。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加强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望各科室认真执行。
1、对由消防部门检查发现和单位内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各部门、科室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消除。
2、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按照各自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各自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写出汇报,提出整改方案,然后逐级向上汇报;
3、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收到的火灾隐患报告,应当及时进行研究,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4、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以前,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保障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的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5、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人员应将整改情况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6、对市公安消防分局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7、本制度由保卫科负责监督执行。
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生产、办公现场的用火用电管理,避免发生火灾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各部门、科室应切实加强内部的用火用电管理,防止因用火用电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凡在用火用电时有可能引发火灾或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必须向保卫科提前申请用火用电,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作业,未经批准,擅自作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动火基本要求:
经批准的动火作业,各级有关人员必须做到动火前“十二不”、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
4、动火前“十二不”:
(1) 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
(2) 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3)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理不动火;
(4)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前不动火;
(5) 油车、油船停靠的区域不动火;
(6)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不动火;
(7) 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油类,其中包括食用油及其油污)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净前不动火。
(8) 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科室、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9)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
(10) 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如熬制沥青、冷底子油、油漆、油及其它有机溶剂清洗工件、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
(11)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的不动火;
(12)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未消除危险前不动火。
5、动火中“四要”:
(1)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消防监护人;
(2) 消防监护人和动火执行人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要及时扑救;
(4) 动火执行人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动火基本要求。
6、 动火后“一清”:
动火作业间断或结束时,应由动火执行人对动火现场进行彻底地检查清理,确认火种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7、工作人员进入禁火工作现场、办公场所时,严禁吸烟、携带火种、乱拉乱接电源,私自使用电器,离开现场时应将不使用的电源全部关闭。
8、本规定由保卫科负责监督执行。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加强我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问题,根据我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制度,望各科室认真执行。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危险物品的化学、物理性质、特点、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人员必须经莱芜市消防分局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的服饰着装应当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当设置性能良好的防爆设施,电气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4、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确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手续,落实防火措施,明确动火人员的责任;
5、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和车辆必须具备完善的消防安全条件,并应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或查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6、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严禁在同一仓库内储存、严禁同车运输;
7、本制度由保卫科负责监督执行。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加强我单位内部专职(义务)消防队伍的管理,根据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各部门、科室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伍,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义务消防队伍的管理;
    2、义务消防队应当定期进行训练,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分工,加强灭火和疏散技能的训练;一般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各单位、科室对消防队员的调整应当及时报保卫科进行备案,人员不得空缺,并及时组织训练。
   4、将队员掌握消防技能的熟练程度,列入岗位考核的内容,同考核、同评比。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加强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根据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制度,望各科室认真执行。
1、燃气和电气设备是诱发火灾的重要因素,为此,必须加强燃气和电气设备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燃气和电气设备规范要求。安装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门人员或者法定机构指定的人员进行安装,严禁私自安装;
3、应当根据有关规范的要求对燃气和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4、燃气和电气设备达到使用年限后,应当进行更新,严禁超期使用;
5、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应当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为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更好地发挥消防工作在我院安全生产中的保证作用,充分调动全院职工做好消防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制度。
一、科室、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医院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或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奖励:
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
2、凡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表现突出的;
4、积极钻研消防安全工作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表现突出的;
6、及时发现和扑救初期火灾,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擅自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挪作他用的或者丢失的;
1、违反动火规定,擅自动火造成损失的;
2、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
3、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4、惯彻消防法规不力、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科室负责人  
四、本制度由保卫科负责监督执行。
消防档案建设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安全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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